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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公共領域音樂著作 - 製版權

上次提到台灣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生及死亡後50年內,因此,1957年前仙逝的音樂家的著作權,在台灣已成了人人都可無償利用的公共領域著作了。

可是,你如果翻翻古早作曲家例如貝多芬的樂譜,大部分都還是有著作權的標記,著作權標記通常是一個圈圈裡面加一個C(←著作權符號,取自wiki)。這又是為什麼呢?這是出版社所加的,表示他們對於樂譜所記載的音樂有著作權。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貝多芬樂譜裡的音樂,當然只有作曲家貝多芬才有著作權,在貝多芬以外跑出別的著作權人,就不是正港貝多芬了吧。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說明作曲家與出版社的關係了,早期的作曲家可不比今日,今日的作曲家,個個是電腦高手,打開電腦及彈彈midi就可以作曲了。在電腦發明前,作曲家可得真槍實彈地一筆一筆寫出樂曲的手稿,再交給出版社打字編排,最後印刷發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古早的手稿長得怎麼樣?作曲家的字跡大部分都是潦草無比,就像→從大英圖書館網站找到的莫札特手稿。作曲家走在路上,靈感來了,隨便找個露天咖啡座,拿起餐巾紙就作起曲來了,難怪工整的草稿並不常見。問題就來了,有時候草稿上面有一條線,也不是很清楚,只有作曲家才知道是有意思的圓滑線,還是打瞌睡時不小心弄的,當時由於時空的距離,也沒有好好跟作曲家確認,等到作曲家作古以後,出版社們或音樂專家們閱讀手稿,對於真跡的詮釋有所出入,於是造成了不同版本。

版本有沒有著作權呢?出版社的看法是有的,他們花大錢弄到手稿,又請了專家來讀手稿,這樣心血怎麼可能沒有著作權?可是,讀者大概會覺得奇怪,不管你怎麼弄,還不都說是貝多芬的作品,又不是改編(這稱為衍生著作,改編的人有著作權),卻說有貝多芬作品的著作權,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實情是這樣的,樂譜很特別,與一般的著作不一樣,一般的著作過了二、三十年,就乏人問津,但著名作曲家的樂譜卻是一直有人演奏的,很多人可能都聽過很多貝多芬的作品,但是,與他差不多年代的文學家,卻很少人知道或者真正讀過他們的作品。樂譜的市場比起文學著作還要大,在著作權法仍有更新制度的年代(更新制度是,存續期間到了,著作權人可以向著作權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期限,隨著登記制度遭到廢除,更新已不復存在了),會被更新的著作幾乎都是樂譜。由於演奏學琴都還用得到樂譜,有利可圖下,出版社向來都主張不同版本的著作權。不過,所謂不同版本,自然不會指大家都相同的地方,大家都一樣的地方如果都還有著作權,可不就鬧雙包了,關鍵在於各家有所差異之處。

各版本間差異大概有:1)排版方式不同,例如,一頁幾行,一行幾小節;2)音樂的內容不同,例如,有的音符,有人說是C,有人說是升或降C;3)指法不同,例如,有人說某個地方要用第一指,有人主張第三指比較好;4)解說不同,有的有音樂家小傳,音樂簡介,甚至版本差異的說明。

排版的部分,涉及到製版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用簡單的文字來說明,製版權是指,不更動著作內容,重新排版的意思,排版由於沒有更動著作的內容,不涉及創作,原本是沒有著作權的,但是這些出版商遊說立法機關,主張排版也是要花不少錢的,如果任由他人無償使用,那麼古代典籍就沒有人要再重新出版了,那麼要看西遊記,就只能找到古早的印刷了,於是立法者特別為出版社在著作權法加了製版權,也就是重新排版的版本可以享受製版權,存續期間為10年,他人不得未經許可翻印。不過,如果也是另行排版印刷,就另當別論了。通常出版社會在版本內故意放一、二個錯字來防止直接翻印,翻印的人通常不會花心思校對研讀,拿了就印,連錯字都照印,印了錯的地方,就是侵害的證明,也是西洋人說的smoking gun。

音樂內容的話,有的版本在某些地方會放不同的記號,甚至連音符也改了。出版社有時會請音樂學家來研究手稿,音樂學家比對作曲家生前的日記或書信,甚至仔細聆聽作曲家指揮的錄音,再來研讀手稿,他們往往主張,作曲家某些地方根本就是寫錯了,或表不小心筆誤了,以前的版本將錯就錯,經研究後終於發現了最忠於原味的樂譜。這些地方有沒有著作權呢?既然是原汁原味的原著,原作曲家的真意,正確答案應該就呼之欲出了。

那麼指法(包含弓法)呢?作曲家不會在手稿內寫上指法,指法是為了演奏者的方便而加的,指法可說是在原著作以外,由出版社所附加上的記號。這樣的記號有沒有著作權,涉及到著作權保護的門檻問題,此部分還沒有定論。但是,由於是出版社所製作的,為了避免著作權的爭議,應予避免。

至於解說的話,由於是出版社所製作的,是獨立的文學創作,如同傳記一般,是有著作權的,照抄照印自然是有問題的。不過,由於「事實」是沒有著作權的,例如何人於何日何地創作,這樣的時間、地點的資訊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總而言之,如果要重製樂譜,又要確定不侵害著作權,最謹慎的作法是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1)著作人在1957年前死亡;2)著作是在1957年前出版。第一,著作人在1957年前死亡,表示2009年時已死亡50年以上了,存續期間經過了;第二,由於著作並不當然由作曲者取得著作權,在委託作曲的情形,常常會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委託人所有,當委託人為法人的情形,著作權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存續期間在這種情形下是從公開發表開始算的,而出版是最常見的公開發表。另外,選擇出版50年以上的譜也可以避開製版權、指法及解說的著作權問題,因為製版權只有10年,出版後10年之後就沒有了,指法與解說縱使有著作權,出版超過50年,也是經過存續期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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