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樂團為一非營利組織,不隸屬任何機關、團體及組織,所有指揮老師及同工均為志工,未領取任何薪水或報酬,大家完全本著奉獻的精神推廣音樂,甘心樂意參與其中

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一個嶄新的樂團模式:公共領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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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網管兼音樂總監的愛人同志,搶頭香自然是當人不讓了。

就個人的經驗,在台灣的樂團會主動去買樂譜,不是沒有,只不過並不是很常見,尤其是學生樂團,哪來這種經費呢?所以,大部分的情形是向有樂譜的樂團商借,有樂譜的樂團有時會有原版的,但也有從別的學校印過來的,反正,各樂團間的樂譜總是借來借去的,每次譜一發下來,上面都會有來源單位或學校的戳記,就好像你到故宮去看畫,每一幅總有「乾隆皇帝」的印章。

這樣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買一份原版譜通常要花好幾千元,借一份譜來印消幾百元,感覺起來好像是侵權吧,可是,原版譜就是買不起,或是台灣根本沒有賣,最重要的,大家都是這麼做,不會這麼倒楣吧?

這個問題對於嘉義市民管絃樂團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樂團是非營利的樂團,儘可能不收費用,既然是一個正派的樂團,若牽涉盜版的行為,可不就自毀招牌。所以,為了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又能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樂譜,本樂團採取創新的模式,就是使用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公共領域的著作是原本有著作權,但著作權的存續期間已經過去,任何人可無償利用的著作,本樂團使用公共領域的著作,不須支付授權的費用,更省去侵權的疑慮。可是如何判斷是公共領域的著作,筆者由於有此領域的專門知識(筆者在美國就是攻讀這方面的東東),又受到音樂總監特別的厚愛,自當挺身而來,一解疑雲。不過,由於牽涉到著作權法的基本觀念、音樂著作的定義、製版權等等議題,可能不是三言二語就說得清楚的,筆者會以一系列文章來解釋說明。

著作權指的是著作人就著作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法依性質的不同,把著作權分為二種,「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指的是,對於著作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就好像是某人對於其物所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就是著作人基於其人格所發生的權利,人格是一種權利,人格代表了人存在的意義,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都是人格權,人格權的侵害,並非對於人所支配的物體造成傷害,而是對於人格的攻擊,使人感到痛苦難堪。著作人創作時投注心血,心血結晶代表了著作人存在的意義,人稱「文如其人」或「人如其文」,就是這個道理,因此,著作人格權就是在保護著作人就其創作而發生的人格。

絲絲有二種,著作人格權則有三種。第一、姓名表示權,就是著作人享有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姓名的權利,使用著作原則上必須把著作人的名字一併標上;第二、公開發表權,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不能把著作人不想發表的著作拿去公開發表;第三、著作完整權,著作人享有著作完整的權利,他人不能更動著作內容,歪曲原著的意思或精神。

與使用樂團最有關係的是著作財產權,管絃樂團演奏音樂,必須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而音樂著作牽涉到二個著作權,一個是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另一是公開演出權。重製權指的是可不可以影印樂譜的問題,公開演出權指的是能不能在公開場所演奏音樂,讓作曲家的音樂再現。

舉實例說明,樂團想演奏貝多芬的交響曲,便向別的樂團借樂譜影印,印譜等於是重製了一份樂譜,這就涉及到音樂著作人的所享有的重製權利;開音樂會時,在大庭廣眾下演出貝多芬的音樂,使得貝多芬的創作得以再現,這牽涉音樂著作人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

著作權是法律賦與著作人的特權,著作人藉著特權可以獲得權利金,因而激勵其繼續創作,然後促進文化發展。不過,著作其實是人類文化進步的結晶,每個人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進,所以著作權並不是絕對存在的,不是永遠不滅的。在考量社會整體利益下,著作權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妨害社會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有存續期間的規定,著作權會因時間的經過而歸於消滅,之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利用著作,這稱之為公共領域的著作。另一個常見的限制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的是,在著作權有效的期間內,於社會價值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可以在違反著作權人意思下利用著作。

如果要說最低的成本,使用他人的著作,自然是使用 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不管重製或公開演出都是免費的。那還等什麼呢?可是,如何判斷著作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呢?這裡介紹的簡單方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有的國家規定的甚至更長,不過,如果只是在台灣利用著作,當然就依台灣的著作權法了)

如果我們想要利用貝多芬的著作,該如何呢?先找出貝多芬的忌日,維基百科上找得到,貝多芬是在1827年去世。著作權的存續期間到著作人死亡後的50年,所以1827加50年,1877年以後,貝多芬的著作就屬於公共領域了。

貝多芬是古早的人,算起來很容易,那來找個比較現代的作家,就俄國作曲家普羅高菲夫好了。普羅高菲夫的忌日日在1953年,1953加50,2003年以後就成公共領域的著作了。

再來,巴爾托克的忌日是在1945年,1945加50等於1995,他的著作現在應該是在公共領域了。

那麼最難搞的史特拉汶斯基呢?史氏的忌日在1971年,1971加50,要等到2021年以後,還得等個十幾年。

所以啦,今年是2008年,2008減去50等於1958年,也就是說1957年以前死亡的作曲家的著作,在「台灣」這個地方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了。

看起來還不錯吧?感覺上可以用的東西還真不少,但是,還有一道關卡要克服的,就是出版社對於樂譜本身的衍生著作權及製版權,例如貝多芬的鋼琴譜,好幾出版社都有出版,幾乎每個版上都會標上著作權的聲明,這又該怎麼解釋?這個最實際也是最有爭議的問題,自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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