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樂團為一非營利組織,不隸屬任何機關、團體及組織,所有指揮老師及同工均為志工,未領取任何薪水或報酬,大家完全本著奉獻的精神推廣音樂,甘心樂意參與其中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公共領域音樂著作 - 製版權

上次提到台灣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生及死亡後50年內,因此,1957年前仙逝的音樂家的著作權,在台灣已成了人人都可無償利用的公共領域著作了。

可是,你如果翻翻古早作曲家例如貝多芬的樂譜,大部分都還是有著作權的標記,著作權標記通常是一個圈圈裡面加一個C(←著作權符號,取自wiki)。這又是為什麼呢?這是出版社所加的,表示他們對於樂譜所記載的音樂有著作權。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貝多芬樂譜裡的音樂,當然只有作曲家貝多芬才有著作權,在貝多芬以外跑出別的著作權人,就不是正港貝多芬了吧。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說明作曲家與出版社的關係了,早期的作曲家可不比今日,今日的作曲家,個個是電腦高手,打開電腦及彈彈midi就可以作曲了。在電腦發明前,作曲家可得真槍實彈地一筆一筆寫出樂曲的手稿,再交給出版社打字編排,最後印刷發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古早的手稿長得怎麼樣?作曲家的字跡大部分都是潦草無比,就像→從大英圖書館網站找到的莫札特手稿。作曲家走在路上,靈感來了,隨便找個露天咖啡座,拿起餐巾紙就作起曲來了,難怪工整的草稿並不常見。問題就來了,有時候草稿上面有一條線,也不是很清楚,只有作曲家才知道是有意思的圓滑線,還是打瞌睡時不小心弄的,當時由於時空的距離,也沒有好好跟作曲家確認,等到作曲家作古以後,出版社們或音樂專家們閱讀手稿,對於真跡的詮釋有所出入,於是造成了不同版本。

版本有沒有著作權呢?出版社的看法是有的,他們花大錢弄到手稿,又請了專家來讀手稿,這樣心血怎麼可能沒有著作權?可是,讀者大概會覺得奇怪,不管你怎麼弄,還不都說是貝多芬的作品,又不是改編(這稱為衍生著作,改編的人有著作權),卻說有貝多芬作品的著作權,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實情是這樣的,樂譜很特別,與一般的著作不一樣,一般的著作過了二、三十年,就乏人問津,但著名作曲家的樂譜卻是一直有人演奏的,很多人可能都聽過很多貝多芬的作品,但是,與他差不多年代的文學家,卻很少人知道或者真正讀過他們的作品。樂譜的市場比起文學著作還要大,在著作權法仍有更新制度的年代(更新制度是,存續期間到了,著作權人可以向著作權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期限,隨著登記制度遭到廢除,更新已不復存在了),會被更新的著作幾乎都是樂譜。由於演奏學琴都還用得到樂譜,有利可圖下,出版社向來都主張不同版本的著作權。不過,所謂不同版本,自然不會指大家都相同的地方,大家都一樣的地方如果都還有著作權,可不就鬧雙包了,關鍵在於各家有所差異之處。

各版本間差異大概有:1)排版方式不同,例如,一頁幾行,一行幾小節;2)音樂的內容不同,例如,有的音符,有人說是C,有人說是升或降C;3)指法不同,例如,有人說某個地方要用第一指,有人主張第三指比較好;4)解說不同,有的有音樂家小傳,音樂簡介,甚至版本差異的說明。

排版的部分,涉及到製版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用簡單的文字來說明,製版權是指,不更動著作內容,重新排版的意思,排版由於沒有更動著作的內容,不涉及創作,原本是沒有著作權的,但是這些出版商遊說立法機關,主張排版也是要花不少錢的,如果任由他人無償使用,那麼古代典籍就沒有人要再重新出版了,那麼要看西遊記,就只能找到古早的印刷了,於是立法者特別為出版社在著作權法加了製版權,也就是重新排版的版本可以享受製版權,存續期間為10年,他人不得未經許可翻印。不過,如果也是另行排版印刷,就另當別論了。通常出版社會在版本內故意放一、二個錯字來防止直接翻印,翻印的人通常不會花心思校對研讀,拿了就印,連錯字都照印,印了錯的地方,就是侵害的證明,也是西洋人說的smoking gun。

音樂內容的話,有的版本在某些地方會放不同的記號,甚至連音符也改了。出版社有時會請音樂學家來研究手稿,音樂學家比對作曲家生前的日記或書信,甚至仔細聆聽作曲家指揮的錄音,再來研讀手稿,他們往往主張,作曲家某些地方根本就是寫錯了,或表不小心筆誤了,以前的版本將錯就錯,經研究後終於發現了最忠於原味的樂譜。這些地方有沒有著作權呢?既然是原汁原味的原著,原作曲家的真意,正確答案應該就呼之欲出了。

那麼指法(包含弓法)呢?作曲家不會在手稿內寫上指法,指法是為了演奏者的方便而加的,指法可說是在原著作以外,由出版社所附加上的記號。這樣的記號有沒有著作權,涉及到著作權保護的門檻問題,此部分還沒有定論。但是,由於是出版社所製作的,為了避免著作權的爭議,應予避免。

至於解說的話,由於是出版社所製作的,是獨立的文學創作,如同傳記一般,是有著作權的,照抄照印自然是有問題的。不過,由於「事實」是沒有著作權的,例如何人於何日何地創作,這樣的時間、地點的資訊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總而言之,如果要重製樂譜,又要確定不侵害著作權,最謹慎的作法是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1)著作人在1957年前死亡;2)著作是在1957年前出版。第一,著作人在1957年前死亡,表示2009年時已死亡50年以上了,存續期間經過了;第二,由於著作並不當然由作曲者取得著作權,在委託作曲的情形,常常會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委託人所有,當委託人為法人的情形,著作權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存續期間在這種情形下是從公開發表開始算的,而出版是最常見的公開發表。另外,選擇出版50年以上的譜也可以避開製版權、指法及解說的著作權問題,因為製版權只有10年,出版後10年之後就沒有了,指法與解說縱使有著作權,出版超過50年,也是經過存續期間了。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如何取得Google帳戶

收到網管所寄出的邀請,接下來就是取得Google的帳戶(也就是Google系統中的OpenID),用這個帳戶來登入Google系統,然後就可以在樂團的網誌發表文章。

取得Google帳戶,有二個方法,一個是申請Google下的gmail信箱,這對於已經有慣用信箱的人來說,有點困擾,多一個信箱,得多花時間管理。所以,不想新申請gmail信箱的人,可以用第二種方法,就是使用原本的信箱當作使用者名稱,另外設密碼即可,讓我們一步一步用第二種方法取得Google帳戶。

先到樂團的網誌內,找到右上角的「登入」,按一下。

到要求以Google帳戶登入的畫面,不要輸入任何東西,直接按「登入」。
沒有帳戶如何登入呢?這時就必須在「沒有Google帳戶嗎?」這裡按一下,申請帳戶。
來到建立Google帳戶的畫面,在「電子郵件信箱」內鍵入自己的電子郵件信箱。
鍵入電子郵件信箱後,我們用自己原有的電子郵件信箱就可以了,接下來設定密碼及相關資訊後,按「繼續」鈕。

系統這時會寄一封驗證信到你或妳的電子郵件信箱,登入電子郵件信箱,打開驗證信,並按信中的驗證連結

按下去,大功告成,以後就可以使用你的電子郵件名稱當user name,登入Google系統了。

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定音鼓有譜了

的確,大型樂器對於任何樂團來說,是個沈重的負擔。尤其是定音鼓,體積大不止,價格更不是一般人或業餘樂團可以獨立負擔。如果可以,向擁有定音鼓的學校商借是最可行的,但是要向學校借這種昂貴的器材,我那當公務員的老公說:「難度很高,聽到要借,公務員心內的第一句話大概是『出事了誰負責』?」而且,若要向學校借鼓,借到外面的場地應會大大增加難度,但是若要配合學校,就得更換場地,而這是一個未知之數。

還好,吉人自有天相,我老公說他家有二顆定音鼓,只是不知道還能不能用。原來,我老公的哥哥年輕時也曾編織過交響情人夢,準備用打擊去考音樂系的時候,曾經買了二顆練習用的定音鼓,不過,這位帥哥苦練數翻後,覺得音樂當飯吃,快樂程度可不比自由自在的搞音樂,後來還是唸了大學理工科系,於是這二顆鼓就開始沈默了,直到我們想到它們。

這二顆定音鼓是練習用的,形狀比小鼓大一些,是以旋轉的方式調音。我老公說他在小學六年級時,他讀的那間國小還來借去參加音樂比賽,音樂老師擔心保管責任,還指定我那本來吹笛子的老公改打定音鼓。

定音鼓的問題應該暫時獲得解決了。

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一個嶄新的樂團模式:公共領域著作

-----
身為網管兼音樂總監的愛人同志,搶頭香自然是當人不讓了。

就個人的經驗,在台灣的樂團會主動去買樂譜,不是沒有,只不過並不是很常見,尤其是學生樂團,哪來這種經費呢?所以,大部分的情形是向有樂譜的樂團商借,有樂譜的樂團有時會有原版的,但也有從別的學校印過來的,反正,各樂團間的樂譜總是借來借去的,每次譜一發下來,上面都會有來源單位或學校的戳記,就好像你到故宮去看畫,每一幅總有「乾隆皇帝」的印章。

這樣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呢?買一份原版譜通常要花好幾千元,借一份譜來印消幾百元,感覺起來好像是侵權吧,可是,原版譜就是買不起,或是台灣根本沒有賣,最重要的,大家都是這麼做,不會這麼倒楣吧?

這個問題對於嘉義市民管絃樂團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樂團是非營利的樂團,儘可能不收費用,既然是一個正派的樂團,若牽涉盜版的行為,可不就自毀招牌。所以,為了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又能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樂譜,本樂團採取創新的模式,就是使用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公共領域的著作是原本有著作權,但著作權的存續期間已經過去,任何人可無償利用的著作,本樂團使用公共領域的著作,不須支付授權的費用,更省去侵權的疑慮。可是如何判斷是公共領域的著作,筆者由於有此領域的專門知識(筆者在美國就是攻讀這方面的東東),又受到音樂總監特別的厚愛,自當挺身而來,一解疑雲。不過,由於牽涉到著作權法的基本觀念、音樂著作的定義、製版權等等議題,可能不是三言二語就說得清楚的,筆者會以一系列文章來解釋說明。

著作權指的是著作人就著作享有的權利,著作權法依性質的不同,把著作權分為二種,「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指的是,對於著作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就好像是某人對於其物所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顧名思義,就是著作人基於其人格所發生的權利,人格是一種權利,人格代表了人存在的意義,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都是人格權,人格權的侵害,並非對於人所支配的物體造成傷害,而是對於人格的攻擊,使人感到痛苦難堪。著作人創作時投注心血,心血結晶代表了著作人存在的意義,人稱「文如其人」或「人如其文」,就是這個道理,因此,著作人格權就是在保護著作人就其創作而發生的人格。

絲絲有二種,著作人格權則有三種。第一、姓名表示權,就是著作人享有在其著作上標示其姓名的權利,使用著作原則上必須把著作人的名字一併標上;第二、公開發表權,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不能把著作人不想發表的著作拿去公開發表;第三、著作完整權,著作人享有著作完整的權利,他人不能更動著作內容,歪曲原著的意思或精神。

與使用樂團最有關係的是著作財產權,管絃樂團演奏音樂,必須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而音樂著作牽涉到二個著作權,一個是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另一是公開演出權。重製權指的是可不可以影印樂譜的問題,公開演出權指的是能不能在公開場所演奏音樂,讓作曲家的音樂再現。

舉實例說明,樂團想演奏貝多芬的交響曲,便向別的樂團借樂譜影印,印譜等於是重製了一份樂譜,這就涉及到音樂著作人的所享有的重製權利;開音樂會時,在大庭廣眾下演出貝多芬的音樂,使得貝多芬的創作得以再現,這牽涉音樂著作人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

著作權是法律賦與著作人的特權,著作人藉著特權可以獲得權利金,因而激勵其繼續創作,然後促進文化發展。不過,著作其實是人類文化進步的結晶,每個人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進,所以著作權並不是絕對存在的,不是永遠不滅的。在考量社會整體利益下,著作權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妨害社會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有存續期間的規定,著作權會因時間的經過而歸於消滅,之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利用著作,這稱之為公共領域的著作。另一個常見的限制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指的是,在著作權有效的期間內,於社會價值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可以在違反著作權人意思下利用著作。

如果要說最低的成本,使用他人的著作,自然是使用 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不管重製或公開演出都是免費的。那還等什麼呢?可是,如何判斷著作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呢?這裡介紹的簡單方法。

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有的國家規定的甚至更長,不過,如果只是在台灣利用著作,當然就依台灣的著作權法了)

如果我們想要利用貝多芬的著作,該如何呢?先找出貝多芬的忌日,維基百科上找得到,貝多芬是在1827年去世。著作權的存續期間到著作人死亡後的50年,所以1827加50年,1877年以後,貝多芬的著作就屬於公共領域了。

貝多芬是古早的人,算起來很容易,那來找個比較現代的作家,就俄國作曲家普羅高菲夫好了。普羅高菲夫的忌日日在1953年,1953加50,2003年以後就成公共領域的著作了。

再來,巴爾托克的忌日是在1945年,1945加50等於1995,他的著作現在應該是在公共領域了。

那麼最難搞的史特拉汶斯基呢?史氏的忌日在1971年,1971加50,要等到2021年以後,還得等個十幾年。

所以啦,今年是2008年,2008減去50等於1958年,也就是說1957年以前死亡的作曲家的著作,在「台灣」這個地方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著作了。

看起來還不錯吧?感覺上可以用的東西還真不少,但是,還有一道關卡要克服的,就是出版社對於樂譜本身的衍生著作權及製版權,例如貝多芬的鋼琴譜,好幾出版社都有出版,幾乎每個版上都會標上著作權的聲明,這又該怎麼解釋?這個最實際也是最有爭議的問題,自待下回分解。